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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3 11:22:25
核心提示:  聊城开发区信息港本报讯日前聊城开发区印发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编这一看
  聊城开发区信息港本报讯日前聊城开发区印发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编这一看
  
  OMG~~
  
  人才的待遇就是不一样啊!
  
  这到底是个看才华不是看脸的社会啊…
  
  第1至第3层次人才在聊城市区购房的
  
  可按等级分别享受60万、30万、10万
  
  购房补贴或减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
  
  第1至第5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
  
  每月8000元、4000元、2000元、600元、300元工作津贴
  
  钱钱钱!!!
  
  都是钱啊!!
  
  有文化真好
  
  可苦了小编这张
  
  靠颜值吃饭的脸了!!
  
  下面看看通知具体内容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关企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8510248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区内现有人才培养和使用,打造"智汇开发区"工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重点引进适合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的人才共划分五个层次(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开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到岗工作1年以上,且引进企业达到税收要求,未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或奖励。
  
  1.购房补贴。第1至第3层次人才在聊城市区购房的,可按等级分别享受60万、30万、10万的购房补贴或减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具体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享受市住房有关待遇的,不再享受开发区住房同类待遇。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2.工作津贴。第1至第5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每月8000元、4000元、2000元、600元、300元工作津贴。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3.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引进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五个层次人才,由管委会按单位缴纳部分提供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个人所得税资助。享受政策群体及补贴标准见《实施细则》
  
  第五条 柔性引进。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综合评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享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柔性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各类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人才落户。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由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按聊城市有关户籍政策办理。
  
  2.配偶就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配偶需要随迁调动工作的,由开发区政工部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就业问题。
  
  3.子女入学。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优先安置原则,由开发区教育局统筹协调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4.医疗保健。为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建立医疗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三级医院健康检查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医生的模式,对为开发区做出巨大贡献的第1和第2层次人才,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区内或区外医疗资源对接,为其提供全方位家庭医生服务。
  
  5.职称评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确有真才实学的,任职以来业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任职资历的,在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时,符合破格申报的有关规定的,可向省、市主管部门提出破格申请;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市人社局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
  
  6.社会保障。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聊城市各类社会保险,享受与聊城市民同等权利和待遇。
  
  7.其他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项目扶持等政策规定的,由分管职能部门优先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创业资金、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区现代化建设,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入、兼职、技术入股、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化)、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我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鼓励培养本土人才。对区内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
  
  第九条 鼓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开发区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对开发区做出较大贡献或者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开展的企业培训,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特殊培训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条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竞赛活动给予不低于50%的费用资助,每项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区职能部门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相关活动,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人才评优表彰。对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个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本区突出贡献人才。设立“开发区杰出人才”、“开发区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单位。
  
  第五章 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新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按其所在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实际月数,开发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
  
  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开发区财政按照资助金额2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符合开发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开发的国家级、省市级研究课题。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国家、省对该课题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新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企业,开发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对帮助我区引进第1、2、3层次人才的海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中介机构,开发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对在开发区新注册设立的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区财政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组织综合评估和其他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开发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放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7月1日
  
  附:
  
  开发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
  
  (五)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千人计划"入选人员;"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二)近5年,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六)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七)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二)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四)近5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博士后出站留(来)开发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层次人才
  
  (一)近3年,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实际完成人。
  
  (二)近3年,获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近3年,获得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
  
  (四)近3年,获得聊城市"百人计划"专家称号。
  
  (五)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层次人才
  
  符合我区年度行业急需紧缺目录,且从事相关专业的下列人员:
  
  (一)近3年,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近3年,获得聊城市"首席技师"称号。
  
  (四)"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或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五)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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