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刘克林(男,身份证号码:372524197503281672)于2018年4月8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肇事后刘克林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建议给予刘克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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